为规范本团体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 99号)等相关规定及本团体《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团体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符合《章程》规定,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本团体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第三条 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年开始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团体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团体监事会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本团体会费设立专账管理,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电子版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六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第七条 每年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本团体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施行。(2022年4月8日八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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