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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8 15:13:51   阅读次数: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行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协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协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协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本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主管财务会长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本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六条  本会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

第七条  本会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会财会人员工作调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本会的合并、分立,须严格办理财务调整手续,财会人员应完整反映财产移交事项。本会撤销、注销时,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二条  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利息

(五)政府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助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八)本会实现的合法收益;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六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管理,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本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加强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 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 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本会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当移交登记管理机关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协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本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