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为:XX市×××××××专业委员会、XX市×××××××工作委员会或XX市×××××分会。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具体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由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由研究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会存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