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认证查询 | 注册会员 | 请登录
团结/奉献/传承/共建/共融/共赢
当前位置:首 页>互动公开>规章制度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8 15:49:45   阅读次数:295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证明研究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证书的管理,强化工作人员证书管理安全意识,保证研究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书的保管

(一)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证书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和保管。

(二)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研究会负责人审核批准登记后,由证书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三)证书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研究会负责人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书挂失和补办手续。

(四)证书保管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严格按照交接手续办理证照交接,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二、证书的使用

(一)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如业务需要、年检等。

(二)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需要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三)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研究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四)其他事由需要使用证书的。

(五)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都需注明“用途并加盖研究会公章”。

(六)符合上述情形,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并盖章的,需填写《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公函盖章申请单》,该申请单由办公室存档,以备核查。

三、违规使用证书的处罚

(一)禁止私自复印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2022年4月8日八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4月9日起施行。本制度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