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8 15:51:13 阅读次数:404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举手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